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12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1年8月23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3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5年6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8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4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本市花都区、番禺区、黄埔区、从化区、增城区以下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花都区雅瑶镇以及三东路以南,106国道以西,107国道以东,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内;
(二)番禺区市桥河以北、东环路至西环路(市桥二桥至市桥三桥)的范围内;
(三)黄埔区除永和街和九龙镇镇龙社区、镇龙村、迳头村、九楼村、大坦村、麦村、金坑村、均和村、福洞村、福山村、大涵村、汤村、旺村、新田村、洋田村之外的范围内;
(四)从化区街口城区的范围内;
(五)增城区中心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
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设定或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本市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的各单位,应把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本市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主营单位,须向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专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民航、铁路、航运、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