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花都区、番禺区、黄埔区、从化区、增城区以下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花都区雅瑶镇以及三东路以南,106国道以西,107国道以东,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内;
(二)番禺区市桥河以北、东环路至西环路(市桥二桥至市桥三桥)的范围内;
(三)黄埔区除永和街和九龙镇镇龙社区、镇龙村、迳头村、九楼村、大坦村、麦村、金坑村、均和村、福洞村、福山村、大涵村、汤村、旺村、新田村、洋田村之外的范围内;
(四)从化区街口城区的范围内;
(五)增城区中心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
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设定或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