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民航、铁路、航运、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