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托运的行李和邮寄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