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