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本市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的各单位,应把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