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销售、燃放、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