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1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领导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计划,完成公安机关部署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治安保卫任务,维护单位的治安秩序和稳定;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落实保卫组织、保卫人员、经费等保障事项;
(三)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实施治安防范措施以及治安安全隐患的治理和整改;
(四)就治安保卫工作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及其他有关事项。
单位保卫组织的设立、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一)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
(二)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宣传教育,调解和疏导单位内部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查、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
(五)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
(六)向单位负责人、公安机关提出改进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与本单位有关的治安保卫工作。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三)涉密产品和各种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鉴、财务资料、现金、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以及重要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
(六)消防安全制度;
(七)其他需要建立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保卫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
(一)指导、监督、检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单位开展安全保卫检查,培训保卫工作人员,听取单位对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促单位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四)及时侦破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五)应当由公安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
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牺牲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单位存在治安安全隐患,未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报请批准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整改;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单位不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发生案件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