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经公安机关批准,特定单位的保卫工作人员可持武器执行守押任务;其他单位的保卫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可携带、使用防卫器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