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单位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扰乱本单位正常秩序,侵害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正在实行犯罪的人员,应当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单位保卫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