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三)涉密产品和各种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四)印鉴、财务资料、现金、贵重物品管理制度;(五)要害部位以及重要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制度;(六)消防安全制度;(七)其他需要建立的治安保卫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