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同时追究公安机关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