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0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10月22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操作)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操作)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操作)证处罚的,应当通报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吊销驾驶(操作)证的,还应当将驾驶(操作)证送交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驾驶(操作)人依法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第二章牌证管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农业机械备案,应当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业机械来历证明和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进行定期审验。
第三章安全规范
(一)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特征;
(二)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操作)证;
(四)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一)驾驶(操作)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检查、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使用明火照明;
(六)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为不符合驾驶(操作)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操作)证的;
(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操作)证、号牌的;
(四)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六)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手续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一)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驾驶(操作)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操作证件;
(三)将农业机械交由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操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饮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