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规范第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主要特征;(二)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操作)证;(四)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