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已修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