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已修改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