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牌证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暂停使用,经检验或者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进行定期审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