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已修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排除隐患,并予以记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