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转移期间,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操作)人进行安全教育,对农业机械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为跨区作业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