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4月1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在县(市、区)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县(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所经过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一)目的、方式;
(二)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和形式;
(三)参加的人数,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戴的标志;
(四)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的种类、数量;
(五)起止时间、集合地、解散地及途经路线;
(六)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业、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
逾期未送达的,视为许可;因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不在约定地点,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协商情况和结果告知主管机关。
(一)在交通高峰时间内举行的;
(二)在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内有重要外事活动或者有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在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并已获许可的;
(四)在申请举行的地点、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者其他市政建设的。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一)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惑众,煽动破坏国家安全和统一;
(二)不得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要害部门,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不得拦阻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四)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不得违背他人意愿,煽动、利诱、胁迫他人或者截掠车辆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六)不得侵占、损毁公私财物、文物古迹、公共设施、园林、绿地;
(七)不得沿途涂写、刻画标语、漫画、口号或者张贴、散发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宣传品;
(八)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一)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
(二)负责维护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三)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必要时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一)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和国家机关;
(二)省军区、军分区,驻陕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机关和部队驻地;
(三)省、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要害单位。
前款所规定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本省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