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五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在县(市、区)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县(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所经过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