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未送达的,视为许可;因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不在约定地点,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