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二)负责维护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三)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必要时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