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

(二)负责维护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三)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必要时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