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集会、游行、示威在下列机关、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可以在附近设置黄色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一)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和国家机关;(二)省军区、军分区,驻陕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机关和部队驻地;(三)省、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要害单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