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协商情况和结果告知主管机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