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七条有效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目的、方式;(二)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和形式;(三)参加的人数,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戴的标志;(四)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的种类、数量;(五)起止时间、集合地、解散地及途经路线;(六)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业、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