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目的、方式;

(二)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和形式;

(三)参加的人数,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及佩戴的标志;

(四)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的种类、数量;

(五)起止时间、集合地、解散地及途经路线;

(六)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业、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