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交通高峰时间内举行的;

(二)在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内有重要外事活动或者有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在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并已获许可的;

(四)在申请举行的地点、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者其他市政建设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