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和路线和平进行,参加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惑众,煽动破坏国家安全和统一;
(二)不得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要害部门,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不得拦阻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四)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不得违背他人意愿,煽动、利诱、胁迫他人或者截掠车辆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六)不得侵占、损毁公私财物、文物古迹、公共设施、园林、绿地;
(七)不得沿途涂写、刻画标语、漫画、口号或者张贴、散发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宣传品;
(八)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