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应当包括自沙坡水库大坝以下至海甸溪交汇处的美舍河及其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设立美舍河河长。
美舍河河长依法履行美舍河保护管理职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美舍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舍河的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美舍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美舍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城市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保护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土地、规划、住建、农业、林业、渔业、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自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美舍河的保护管理。
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种植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动植物。
(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美舍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六)违法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七)破坏河道护岸、沿河栏杆、栈道、园林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
(八)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
(九)猎捕、惊吓鸟类,捡拾鸟蛋,毁巢,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十)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偷盗、践踏或者损毁树木花草;
(十一)擅自采摘椰子、芒果等园林景观树木的果实;
(十二)其他破坏美舍河河道、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的行为。
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惊吓鸟类,捡拾鸟蛋,毁巢,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擅自采摘果实价值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