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协助管理美舍河的义务,对违反美舍河保护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自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美舍河的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