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美舍河的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设立美舍河河长。

美舍河河长依法履行美舍河保护管理职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美舍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