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美舍河河道和水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美舍河河道治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保护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美舍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城市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保护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土地、规划、住建、农业、林业、渔业、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