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制定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1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单独宣誓,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宣誓。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举行,由会议主席团组织。监誓人由会议全体代表担任。领誓人由会议主席团确定。
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选举产生后,宣誓仪式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
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监誓人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担任。领誓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举行,由主任会议组织。监誓人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担任。领誓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委托两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担任。领誓人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担任。领誓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
宣誓仪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师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师分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师分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
宣誓仪式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担任。领誓人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担任。领誓人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
宣誓仪式由各铁路运输法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各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担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各铁路运输检察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各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
宣誓仪式由各派出检察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各派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委托两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各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各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委托两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
宣誓仪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期间举行,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主席团组织。监誓人由大会全体代表担任。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所属师、团(场)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所在机关组织,监誓人和领誓人由所在机关确定。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