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任命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单独宣誓,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宣誓。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举行,由会议主席团组织。监誓人由会议全体代表担任。领誓人由会议主席团确定。
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选举产生后,宣誓仪式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