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期间举行,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主席团组织。监誓人由大会全体代表担任。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确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