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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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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十六条

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期间举行,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主席团组织。监誓人由大会全体代表担任。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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