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六条已废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监誓人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担任。领誓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