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各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派出检察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各派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