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所属师、团(场)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所在机关组织,监誓人和领誓人由所在机关确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