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