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16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5年12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8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及措施;
(三)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四)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及变更;
(五)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单项投资金额较大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四)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六)城市重要的公益设施、安全设施的建设保护情况,主要河流、土壤、空气等环境保护和矿产、森林、水等资源保护情况,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
(七)大宗土地出让;
(八)本地区重大发展战略的确定和实施情况;
(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措施;
(十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值增值、出让转让等重要情况;
(十二)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劳动就业等重大改革措施的方案以及重大民生工程实施;
(十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燃气、供暖、公共交通、数字电视等影响广泛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调整的方案;
(十四)地方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听取报告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下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二)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情况;
(三)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四)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发展等相关规划、计划的编制和修改;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一)每年年末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拟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当分别经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议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建议安排。特殊情况可以临时提请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三)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建议安排的重大事项议题如有变动,提请机关的办事机构应当至少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题的3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报告,并说明理由。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对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需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