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进行调研论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