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对违反本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其作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其职务,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