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就重大事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对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需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