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