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