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