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的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