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
(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选择关系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大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每届应当至少牵头起草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省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符合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条件的,及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应当拓宽基层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并通过省人大网站设立人大代表立法网络平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为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服务保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起草,或者采取委托、招标方式起草。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科学、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细化和规范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以及法规清理、立法前论证、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与立法调研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和程序,完善立法技术规范,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可行。
(一)超越立法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不科学、不合理;
(三)不从实际需要出发,缺乏地方特色;
(四)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法制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沟通协商、对重大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修改意见的报告。
法制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各方面意见反馈机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并围绕法规草案所涉及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立法调研,为审议法规草案做好准备。审议时应当围绕法规草案的针对性、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表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题立法调研,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立法座谈会,与会人员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是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必要时,可以专门召开基层群众座谈会。
立法论证会的相关材料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十日前发送给与会人员。立法论证会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制作论证报告,供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参考。
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单位应当事先制定详细具体的听证会工作方案,并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陈述人由听证会举办单位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利害关系程度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等的原则确定。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举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供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参考。
开展立法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立法评估结束后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立法评估报告,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