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规律,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超越立法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二)设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不科学、不合理;(三)不从实际需要出发,缺乏地方特色;(四)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