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立法工作人才,逐步建立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干部队伍。通过培训进修、基层调研、挂职锻炼、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学者访问等多种途径,创造有利条件,提升立法干部队伍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